《元史·刑法志·二·戶婚》諸男女議婚,有以指腹割衿為定婚者,禁之。”
這兩家~,果是有之,但工部舉家已絕,郎君所遇,乃其幽官,想是夙愿了?!锩?middot;凌濛初《二刻拍案驚奇》第三十回
割襟指腹為婚時,各自割下衣襟,彼此珍藏作為信物。指男女在未出生前就由其父母訂立下婚約。